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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作人员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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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10:37: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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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工务署工作人员行为,更好地防腐保廉,预防商业贿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我署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职的宴请;
二、不准违反规定超标用车和私自向工作关系单位借车;
三、不准收受工作关系人赠送的 “红包”、有价证券等财物;
四、不准在工作关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准向承包单位推荐分包队伍或设备材料供应商;
六、不准擅自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某企业或某品牌的各种业绩、资质、认证及技术参数等;
七、不准对外泄露属于保密阶段的招标、采购信息;
八、不准从事与工程有关的第二职业、商务活动并领取报酬;
九、不准违反规定进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支付工程款;
十、不准利用管理工程便利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违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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