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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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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14:27: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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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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