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20
A 91
备案号:
17291-2005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329.3-2005
2005-07-25
发布
2005-10-14
实施
前 言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参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金融营业场所重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本标准4.1.1
表1
《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中序号8
、21
、22
和4.2.1.4c
)、4.2.1.5b)
、4.2.1.7b)
、4.2.4.2
、4.2.4.3
、4.2.7.5
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融谷软件有限公司、上海百科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华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天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廷华、陶焱
升、彭兴宝、张欣、刘晓新、孙亮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5
年7
月首次制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证券、保险等金融营业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
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
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
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
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DB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840
防弹玻璃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
程序与要求
GA 165
防弹复合玻璃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JR/T0003
银行金库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营业网点
金融机构开办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交易和办理其他重要票据交易的金融服务场所。
3.2
自助银行服务网点(自助网点)
金融机构设立的客户可自行完成存款、取款、转帐和查询等金融服务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网点。
3.3
现金业务库房
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场所。
3.4
现金自助服务设备
金融机构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转帐和查询业务的设备。设立在营业网点和自助网点以外的称为离行式单体现金服务设备。
3.5
远程安防监控系统(远程监控系统)
对分布在不同地区安防子系统所采集的图像、报警、人员出入等相关相信进行异地集中显示、心灵深处、控制的系统。
4
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
GB 50348-2004
第
3
章的规定,并应根据表
1
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
GA/T 75
的规定。
4.1.3
金融营业场所内设有现金业务库房的应符合
JR/T0003
的规定。
4.1.4
金融营业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2
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
4.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1.1
系统由前端摄像机、传输网络、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等组成;
4.2.1.2
摄像机安装应牢固,且应固定焦距和方向,并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
4.2.1.3
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
4.2.1.4
营业网点、自助网点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不应有盲区;
2)
通过监视器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
3)
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器显示画面的1/60
。
| | | | | | 彩色摄像机
防盗报警控制器
| 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门外
| | | 营业网点、自助网点出入口
| | | 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
| | | 营业网点、自助网点运钞车交接款处
| | |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处
| | | 营业网点营业厅客户区域
| | | 自助网点出入口刷卡处
| | | 营业网点内通道、电梯轿厢内
| | | 安防中心控制室、计算机室
| | | 营业网点现金清点处
| | | 营业网点现金暂存处
| | |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 安防中心控制室、离行式单体现金服务设备处
| | | | 自助网点处
| | | 入侵探测器
| 营业网点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 | | 营业网点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玻璃幕墙处
| | | 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自助网点内部加、取款处
| | | |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处
| | | 紧急报警装置
| 营业网点、自助网点安防中心控制室
| | | 自助网点内部加、取款处
| | | 控制、记录系统
| 安防中心控制室或出入口通道处、离行式单体现金服务设备处
| | | 出入口控制系统
| 自助网点处
| | | 营业网点现金暂存处
| | | 声音复核装置
|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处
| | | 电话来电显示系统
| 营业网点电话总机对外公开的服务、咨询电话
| | | | 防尾随联互动锁安全门
|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入口处
| | | 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
| 营业网点出入口和自助网点内部加、取款出入口
| | | 防盗栅栏金属网罩
| 营业网点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玻璃幕墙,现金柜台内所有对外通风口
| | | 防弹(复合)玻璃
|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
| | | 收银槽
|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
| | | | | | | | 4.2.1.6
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
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金融机构人员加、取款的全过程以及客户的正面面部特征和存取款的操作过程,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b)
客户的正面面部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器显示画面的1/30
。
4.2.1.7
营业网点、自助网点运钞车交接款处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运钞交接款全过程。
4.2.1.8
营业网点每个现金柜台均应安装摄像机并符合以下要求:
c)
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在该现金柜台的客户的正面面部特征和存取款的操作过程,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d)
客户的正面面部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器显示画面的1/60
。
4.2.1.9
营业厅客户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该区域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4.2.1.10
自助网点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时,应在刷卡处安装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刷卡人员的体貌特征和刷卡操作情况。
4.2.1.11
安防中心控制室、计算机室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的活动情况。
4.2.1.12
营业网点现金清点处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清点人员操作的全过程。
4.2.1.13
营业网点现金暂存处内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暂存处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4.2.1.14
营业网点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
4.2.1.15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
规定的评分等级4
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
级的要求。
4.2.1.16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
以内
。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4.2.1.17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
图像记录,并于营业(工作)时间同步。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
,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
天。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 31/295
的要求。
4.2.1.1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安装
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67
的有关规定。
4.2.2
远程监控系统
4.2.2.1
自助网点应实施24h
远程监控。
4.2.2.2
远程监控中心应能任意切换监控图像,并能进行远程监听和录像资料回放,有人员进入自助网点时,应具有声光提示信号。
4.2.2.3
远程监控的监视图像应能清楚地显示自助网点内人员的活动情况,显示图像帧速应不少于
6frame/s
,监视图像应有自助网点名称、日期和时间的字符叠加,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4.2.2.4
远程监控中心与自助网点应安装双向语言通话系统,通话音质应清晰可辨。
4.2.2.5
自助网点的入侵报警系统,应与远程监控中心联网。设有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远程监控中心应能控制出入口门锁的开关。
4.2.3
入侵报警系统
4.2.3.1
系统由各类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传输网络、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控制主机)、告警器等组成
。
4.2.3.2
营业网点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玻璃幕墙应安装入侵探测器。
4.2.3.3
在现金自助服务设备的左右两侧中央水平线高度处应分别安装振动入侵探测器,内部加、取款处应安装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4.2.3.4
营业网点每个现金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现金柜台相邻席位之间无间隔的,在保证操作方便的情况下2
个席位可共用1
个紧急报警装置。
4.2.3.5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有2
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
个(含)以上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防区,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
个。
4.2.3.6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
4.2.3.7
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4.2.3.8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告警器。
4.2.3.9
现场声光告警器应安装在营业网点门外或门内的醒目处,其报警声压不小于dBA
,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于5min
。除紧急报警信号处,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报警信号不应启动现场声光告警器。
4.2.3.10
金融营业网点安装室内入侵探测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2.2 m
±0.2m
,其视场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90
°±5
°,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b)
壁挂式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与安装高度宜为2.2 m
±0.2m
,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45
°±5
°,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c)
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
;
d)
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视窗应避开正对强光源,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e)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f)
振动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被探测部位的表面,在探测范围内受到大于100N
外力敲击时应能感应并输出报警信号,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g)
其他入侵探测器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4.2.3.11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入侵探测器的防护范围内。操作键盘应安装在营业网点内,并将最终防区设置为延时状态。
4.2.3.12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依赖,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号。
4.2.3.13
入侵报警系统应与所在地公安“110
”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
4.2.3.14
入侵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
天。
4.2.3.15
入侵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
正常工作。
4.2.3.16
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
、GB 1408.3
、GB 10408.4
、GB 1008.5
、GB 10408.6
、GB 10408.8
、GB 15209
的要求。
4.2.3.17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
的要求。
4.2.3.18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368
的要求。
4.2.4
出入口控制系统
4.2.4.1
系统由
识读(显示)装置、传输网络、管理控制器、记录设备、执行机构等组成。
4.2.4.2
自助网点出入口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4.2.4.3
营业网点现金暂存处出入口宜安装生物特征识读装置的出入口控制系统。
4.2.4.4
系统应符合GA/T394
的要求。
4.2.5
声音复核装置
营业网点每个现金柜台应配置声音复核装置,在营业时间内应与视频图像信号同步记录。声音记录应能清晰辨别营业员与客户的对话内容。
4.2.6
电话来电显示系统
营业网点的电话总机或公开对外的电话应具有来电显示功能。
4.2.7
安防中心控制室
4.2.7.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4.2.7.2
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符合4.2.3.13
的规定
4.2.7.3
有人值守的场所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的信息。
4.2.7.4
有人值守的场所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4.2.7.5
安防中心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它场所。
4.2.8
实体防护装置
4.2.8.1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不应正对出入口设置,内部不应设置窗户和与外界相通的后(边)门、玻璃幕墙。
4.2.8.2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其与外界相通的门应由内向外开启,现金柜台一侧的门体或箱体上应具有不小于200 mm*200 mm
的可视窗,可视窗应采用防弹(复合)玻璃制作。闭门器在开启30
°时应能自动关闭,未关闭时应发出声响报警提示信号。同时具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充电和应急开、关门功能。
4.2.8.3
营业网点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应安装防盗栅栏,玻璃幕墙应安装防盗栅栏或粘贴防暴薄膜。
4.2.8.4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内部安装对外通风装置的,其通风通道应呈“S
”型,直径不应大于200 mm
,并加装金属网罩。
4.2.8.5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内部不与外界相通的玻璃幕墙,应采用防弹(复合)玻璃制作。
4.2.8.6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基座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柜台高度应不小于800 mm
、宽度应不小于500 mm
。基座台面、立柱和横梁应为砖石或金属结构,其中立柱、横梁应采用规格不小于63*63*5mm
的角钢(或与之强度相当的材料),并用扁铁焊接固定成基材。横梁采用膨胀螺丝固定时,螺丝直径不小于12mm
。立柱下端嵌入基座的深度应不小于300mm
,上端应接墙顶或横梁焊接固定。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复合)玻璃。
4.2.8.7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上方单块防弹(复合)玻璃高度应不小于1500mm
,宽度应不在于1800 mm
,单块玻璃面积应不大于4
㎡。安装时,应三边嵌入凹槽,嵌入深度应不小于20 mm
,防弹(复合)玻璃的厚层玻璃应向柜台外侧。采用两块防弹(复合)玻璃交错安装时,大块防弹(复合)玻璃应安装在现金柜台外侧且非嵌入端朝下,小块防弹(复合)玻璃应安装在现金柜台内侧且高度300mm
±25 mm
,交错部位宽度不小于100mm
,交错部位内外的间隙不大于20mm
。防弹(复合)玻璃上不得开孔。
4.2.8.8
防弹(复合)玻璃顶端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距离墙顶大于500mm
的,应牢固安装突兀式灯箱或钢筋防护网,钢筋防护网的钢筋直径应不小于8mm
,网孔直径应不大于60mm
。
4.2.8.9
每个现金柜台柜面中间应设置300mm
(长)*200 mm
(宽)*150 mm
(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型的收银槽,上方应安装能移动的金属盖板或金属栅栏盖板,金属盖板的厚度应不小于3 mm
,金属栅栏的栅栏直径应不小于6 mm
,栅栏与栅栏的中心距离应不大于16 mm
。
4.2.8.10
自助网点内部加、取款处应单独设置,与营业厅客房区域隔断,出入口应安装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
4.2.8.11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
的规定
4.2.8.12
防弹玻璃应符合GB17840
的规定。
4.2.8.13
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
的规定。
5
检验、验收、维护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 50348
的要求。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4
章和GB 50348
、GA 308
的要求。
5.3
安全技术防
范系统应保持
良好的运行状态,每年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
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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