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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帮我运用物业管理的知识回答这些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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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6-2 08:44: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华为代理商
前年5月7日,上海某小区住户陈女士在打扫房间时,因房门未关且毫无防备,被入室抢劫的犯罪分子孟某杀害,家中财物被劫。陈女士的家属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和严重失职行为,其保安人员未尽到保安职责,为犯罪分子入室抢劫、杀人提供了条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陈女士的家属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和被劫资金等各项损失计16.89万元。

法院查实,罪犯孟某在案发前曾两次使用假名到陈女士家中做客,陈女士及其家人并未引起警觉,也未对保安提出诸如对来访客人用对讲机询问、通知后再放行或严格盘查、保安人员带入、陪伴见客或报警抓人等特殊要求。案发当日,保安人员刘某是在照常履行规定手续,要求孟某登记后才放行的,当时孟某并无异常迹象,孟某上楼后,陈女士也未发出任何报警讯号,保安人员根本无法预见孟某进入大厦后会作出任何反常行动甚至实施犯罪行为。案发后,值勤保安接到他人通知,迅速赶到案发地点,及时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了公安机关。

根据所给材料,请回答问题。

(1)法院是否应支持陈女士家属诉请?为什么?

(2)请说明物业公司在安保管理工作上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的区别。





承租人甲、乙、丙分别向出租人A、B、C签订了《物业租赁合同》后,甲将所租A的住宅房转租,赚取差价,乙则将所租B的住宅房擅自改变结构和用途,用于做快餐店,丙则将所租C的住宅开成赌场。

请问:

1.承租人,甲、乙、丙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出租人该如何对待上述三人的违约行为?

3.出租人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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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2-6-2 10:41:32 | 只看该作者
华为代理商
(1)法院不应支持陈女士家属诉请.物业公司安保管理工作上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有本质的区别.
就本案而言,对于受害者来讲,是普通的犯罪行为,应当由直接的犯罪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保安服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保安公司应当承担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这里要注意一点,是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替代责任。但如果保安人员是物业公司员工或者物业公司选任保安公司有过错的,那么物业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

(2)请说明物业公司在安保管理工作上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的区别。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这个合同关系主要有如下特征:第一,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法律地位平等,二者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物业公司管理的是物业,而不是业主。第二,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意志相互独立,业主有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的自由,物业公司也有受聘或拒聘的自由。第三,业主和物业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保安服务一般包括门岗、巡逻、守护等项目,具体内容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安保义务由服务合同确定,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应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应按行业标准执行。

而治安管理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而进行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户口管理、交通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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