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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灯检查应注意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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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3:00: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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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灯依据GB 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下称《灯标》)生产,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为人员疏散、设备继续工作提供疏散、工作照明。应急照明系统的设置是建筑消防审核的一项内容,在消防验收及日常监督检查中,都要对其进行检查,以确保应急照明灯具的完整好用。今年,国家又对消防应急灯实行了身份证管理,从源头保证消防应急灯的质量,体现了国家对消防应急灯具的重视,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消防应急灯的重要性。
但是,从笔者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一些情况来看,基层的一些消防人员并没有真正体会到消防应急灯的重要,在检查时也没有掌握要领,对消防应急灯的检查多数都停留在“有没有”、“亮不亮”,对灯具的质量及配电线路的布线、蓄电池、照明时间等的检查则很少进行。这样的检查,对应急灯存在的问题很难发现,可能会导致因应急灯不亮或照度不够、照明时间不够,从而影响人员疏散、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对此,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谈谈自己对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认识,以及一些关于消防应急灯具的检查方法。
1 消防应急灯的分类
1.1 按供电方式分类
(1)由电网独立电源供电或由柴油发电机供电。电网独立电源供电具有转换时间易满足要求、持续工作时间长、供电容量不受限制的特点。但是,在目前的城市供电条件下,要得到两路完全独立的高压电源的可能性比较小。在大部分情况下,供电部门不能提供完全独立的两路高压电源,或者虽然能够提供但因为投资过大而被建设方否决。
(2)采用蓄电池供电,可分为自带蓄电池、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供电方式两种。采用自带蓄电池优点是供电可靠性高、转换迅速、增减方便、线路故障无影响、电池损坏影响面小,缺点是投资大、持续照明时间受容量大小的限制、运行管理及维护要求高。这种方式适用于应急照明灯数不多,装设较分散,规模不大的建筑物。当采用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供电方式时,其优点是供电可靠性高、转换迅速,它与灯内自带蓄电池方式相比投资较少、管理及维护较方便,缺点是需要专门的房间、电池故障影响面大,且线路要考虑防火问题。这种方式适用于应急照明种类较多、灯具较集中、规模较大的建筑物。
1.2 按其作用分类
(1)疏散用应急照明。即当火灾发生后,正常照明系统因故障或被控而熄灭,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中,为使人们能安全进行疏散和引导人们迅速撤离危险场所而装设的照明,如疏散走道照明和应急照明等。
(2)备用照明用应急照明。即当正常照明熄灭后,用以保证正常工作和活动得以继续进行的非正常工作照明。如应急发电机房、消防监控中心等场所的照明。
(3)安全照明。即当正常照明熄灭后,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的人或物的安全而设的照明,如手术室的应急照明。
2 检查中常见的问题
在了解了应急照明的分类后,我们应该知道,由于照度和供电时间要求不一样,在建筑的不同位置所选用的应急照明灯类型应该是不一样的。比如,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及人员密集场所可以选用独立供电式的应急灯,也是最常见的应急照明形式。而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房、风机房等在发生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房间,则应利用消防第二电源为应急照明灯供电,独立供电式应急灯仅能作电源转换时间段的照明,不能用作以上设备房的非正常工作照明。应急照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较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独立供电式的应急灯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一是灯具外观与型式检验报告所描述的不一致,绝大多数的耐火耐高温条件达不到要求,具体体现在应按照《灯标》的规定,灯具的外壳应采用非燃材料制作。而我们检查到的应急照明灯具多数采用热塑性塑料做灯壳和光散射板,受热极易变形融化,对灯具无法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二是蓄电池不合格,主要表现为把镍镉电池换成铅酸电池,以及减少电池数量、降低电池额定电压等行为,这会直接导致蓄电池使用寿命减少、照度不够、供电时间达不到要求。
(2)应急照明灯供电线路布线不符合要求。对这个问题要分独立供电式和集中供电式两种类型来说。首先,独立式应急照明灯自带蓄电池,对供电线路布线没有特殊要求。但是,有些场所出于用电安全及节约的考虑,在非工作时间要关掉全部电源,比如学校教学楼在非学习时间、学生宿舍在非休息时间、人员密集场所在非营业期间等。对以上场所检查中,我们时有发现,应急照明灯直接从场所的普通照明线路上接线,在场所关电时,应急照明的供电线路也断电,应急照明灯蓄电池转为放电模式,导致蓄电池充放电频繁,大大缩短了使用寿命。
集中供电式应急照明灯对供电线路要求较高,明敷的线路应穿金属管,管表面应进行防火处理。如果暗敷在非燃烧体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 mm。检查中发现多为穿硬质PVC管,或明敷金属管未经防火处理。
(3)应急灯无保护罩。独立式应急灯一般不存在这个问题,主要集中存在于集中供电式应急灯。灯具的选用五花八门,但都忽略了一点,也是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GB50045-19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中明文规定的,对应急灯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4)另一个笔者认为较为重要的问题是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房等发生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设备房采用独立供电应急灯作消防应急照明,这样既无法提供正常工作所需的照度,照明时间也不足。而且在照明过程中,随着蓄电池电量的减少,照度会呈下降趋势。关于设备房的照明时间,在《建规》和《高规》中均未提及,只对照度作了要求,对此,笔者认为,
应从建筑设置的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时间来确定与之配套的设备房的应急照明工作时间。比如,自动喷水系统设计工作时间为1 h,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工作时间为3 h,意味着消防水泵房及配电房应至少保证3 h的工作时间,独立供电式应急灯根本无法提供如此长时间的照明。
(5)蓄电池使用超期。这个问题最容易被检查人员忽视。据查,镍镉电池充电次数为300~800次,充放电500次以上,电池电容量会下降20%。铅酸电池使用寿命为3年。如果应急灯使用时间达到3年以上,则应该考虑更换蓄电池。在检查中不能只看应急灯充电及短时间放电照明是否正常,还应该询问投入使用的时间。少数消防维护保养单位只对应急灯的设
置位置及数量、充放电是否正常作为检查维护的内容,没把蓄电池的维护纳入其中,对此,应对消防维保单位提出具体的要求。
3 对策
(1)消防监督人员应加强消防业务学习,充实理论知识,对工作涉及的消防设施,不仅要掌握使用方法,还应了解其工作原理,只有这样,在执法检查中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加强消防产品市场监督执法。目前,由于利益之争,应急灯具厂家为占领市场,在用合格产品取得型式认可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后,降低生产标准,以可燃材料代替非燃材料,以铅酸电池代替镍镉电池,减少电池数量,减小电池电容量,直接的后果就是降低应急灯的使用寿命,照明时间缩短。对此,消防应联合质监、工商等部门,对消防产品市场进行治理整顿,清理销
售、使用、安装各个环节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严格处罚。对被多次查到有以上违法行为的销售单位,应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安装单位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在依法从严处罚同时,可对建设单位发出警示函,要求其加强监管,或更换安装单位。
(3)加强消防执法检查。对应急照明灯的检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①应急灯是否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凡未取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及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或证书、报告超期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产品。提供证书复印件的,应在中国消防器材网上查询原件,以防复印件作假。②进行外观一致性检查。③检查应急灯的设置部位及数量是否满足要求。④检查应急灯的充放电是否正常。⑤利用照度计检查应急灯照度是否符合要求。⑥断电检测其照明时间是否能达到规范要求的20~30 min。⑦学生宿舍、幼儿园等晚上有人住宿的场所,必须保证应急灯供电线路24 h都处于通电状态,一旦发生事故,应急灯能立即投入照明。
(4)加强社会消防宣传,提高群众对应急照明的认识。在检查中发现,很多社会单位和群众并不明白消防应急照明灯的作用,只是在消防部门的要求下,为求验收、检查过关,被动配置。这种意识造成了在选择应急灯时,更多从价格上进行比较,忽略了质量的要求,也给大量假冒伪劣应急灯提供了市场。据调查,目前市场上40元左右的应急灯销路最好,与按国家标准生
产的价格相差3~4倍,低价格势必带来低质量。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除大力整顿应急灯市场外,还应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应急灯的作用,提高公众的认知,促进单位和群众自觉选择质量好的消防应急灯。
(5)对《建规》和《高规》的一点建议。在规范中应明确,对发生火灾时需继续坚持工作的设备房,其设置的应急照明灯的照明时间必须与该设备房坚持工作的时间一致,同时保证正常工作时的照度。同时还应明确,独立式应急灯不能用作设备房工作时的备用照明,只能用作主、备电源转换时间段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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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0:48: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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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一个应急感应灯都有这么多的注意事项,可以想象其他产品的重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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