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4下行频段 (1)17.7-17.8GHz:固定、移动、卫星广播业务的上行馈线链路和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的上行链路。一般情况下,频率共用不存在困难。 (2)17.8-18.1GHz:固定、移动、卫星广播业务的上行债线链路、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的上行和下行链路。在WRC-2000大会后,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下行)应遵循不应要求得到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的保护,在工作期间,一旦产生任何不可接受的干扰,应快速消除。由于该业务目前尚未正式启用,实际情况不可预期。因此对于静止卫星固定业务而言,须承担一定的风险。 (3)18.1-18.3GHz:固定、移动、静止卫星广播业务的上行馈线链路、静止卫星气象业务(下行)和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的下行链路。对静止轨道卫星通信的主要约束同(2)。 (4)18.3-18.4GHz:固定、移动、静止卫星广播业务的上行债线链路和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的下行链路。以静止轨道卫星通信的主要约束同(2)。 (5)18.4-18.6GHz:固定、移动和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的下行链路。对静止轨道卫星通信的主要约束同(2)。 (6)18.6-18.8GHz:固定、移动(除航空移动)、卫星地球探测(无源)和空间研究(无源)业务。静止卫星固定业务应尽量采取措施,保护卫星地球探测(无源)和空间研究(无源)业务,但这会导致其使用条件受限制。 (7)18.8-19.3GHz:固定、移动和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的下行链路。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下行)的使用,取得了一定的协调地位。对于静止卫星固定业务而言,须承担相当风险。 (8)19.3-19.7GHz:固定、移动和非静止卫星移动业务的上行和下行债线链路。非静止卫星移动业务的馈线链路与卫星固定业务之间存在同步共用(包括同向和反向),且协调地位各有差异,须留意。 (9)19.7-20.2GHz:固定、移动和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的下行链路。卫星固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都可以使用该频段。使用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下行),对于静止卫星固定业务具有一定风险,与在17.8-18.6GHz频段类似。 (10)20.2-21.2GHz:固定和移动业务。卫星固定和卫星移动业务是主要业务,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业务是次要业务。 4.1.2 上行频段 (1)27.5-28.6GHz:固定、移动、卫星广播业务的上行债线链路和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的上行链路。使用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上行),对于静止卫星固定业务(上行),对于静止卫星固定业务具有一定风险,与在17.8-18.6GHz频段类似。 (2)28.6-29.1GHz:固定、移动、卫星广播业务的上行债线链路和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的上行链路。使用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上行),下行对应于18.8-19.3GHz频段。对于静止卫星固定业务而言,须承担相当风险,与在18.8-19.3GHz频段类似。 (3)29.1-29.5GHz:固定、移动、卫星广播业务的上行债线链路和非静止卫星移动业务的债线链路。非静止卫星移动业务的馈线链路与卫星固定业务之间存在同频共用,且协调地位各有差异,须留意。 (4)29.5-30.0GHz:固定、移动、卫星广播业务的上行债线链路和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的上行链路。卫星固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都可使用该频段,使用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上行),对于静止卫星固定业务具有一定风险,与在27.5-28.6GHz频段类似。 (5)30.0-31.0GHz:固定和移动业务。卫星固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是主要业务,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业务是次要业务。 4.2 具体频段选取 4.2.1 上行30-31GHz,下行20.2-21.2GHz 根据以上分析,如果我国Ka频段卫星通信系统考虑涵盖卫星移动通信的范畴,这种考虑是基于充分利用在Ka频段因频率高而带来的地球站天线终端小型化和便携化的特点,首选的具体频段应该为:上行30-31GHz(可用频带1GHz),下行20.2-21.2GHz(可用频带1GHz)。理由是:上述频段可同时满足我国Ka频段卫星通信系统两种业务类型(卫星固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的要求,且其中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业务还可用于未来功能扩展(如授时业务)。同时,就频率共用状态而言,上述频段目前还未明确引入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或非静止卫星移动业务,而涉及这两种业务的国际频率协调还相当困难。因此,选择该频段有利于国际频率协调,有利于取得合法的国际地位,对于我国Ka频段卫星通信系统的正常连续运营意义重大。 4.2.2 上行259.1-29.5GHz,下行19.3-19.7GHz 若上述首选频段不能落实,降而求其次可选上行29.1-29.5GHz(可用频带400Mhz),下行19.3-19.7GHz(可用频带400MHz)。理由是:就频率共用状态而言,上述频段可避开与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的国际频率协调问题,只需与非静止卫星移动业务的馈线链路协调。非静止卫星移动业务和馈线链路涉及的都是关口大站,协调难度相对降低,选择该频段是一种“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办法。 4.2.3 上行27.5-28.6GHz/29.5-30.0GHz,下行17.8-18.6GHz/19.7-20.2GHz 在上述两个频段都不能落实的情形下,第三种可选上行27.5-28.6GHz/29.5-30.0GHz(可用频带1660MHz)。理由是:在无法避免与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协调的场合,应选择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稍有优先地位的频段。在WRC-2000之后,该频段中的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与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的频率共用研究理论上已大致完成,并已通过了有关功率限值。但由于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目前没有实际启用,其所承诺的解决干扰问题的先进技术(如卫星分集技术等)有待实践检验。因此,对于静止卫星固定业务而言,须承担一定风险,选择该频段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4.3 影响频段选取的其它因素 4.3.1 远器件选择 选择符合上述具体频段的Ka频段元器件(高功放、接收机等),对于上述具体频段的选取有根本的影响。 4.3.2 频率划分和频率共用的发展 目前看起来最合适的频段,在未来若干年后未必仍是最合适的。Ka频段属于新频段,新系统和新业务会不断在该频段上涌现,往往会带来一系列的频率划分和频率共用的发展和变动。因此,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这种调整有时会严重影响具体频段选取。 4.3.3 国际频率协调情况 对于想要取得国际合法地位的卫星网络而言,国际频率协调极其繁琐且困难。目前,各国根据国际频率协调情况而改变频段选取的例子已越来越多。为了避免造成严重损失,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做法是:成立无线电规则和协调小组,在立项前,事选 进行国际频率协调,视国际频率协调情况,确定具体频段选取。在我国,因国际频率协调而改变卫星频率配置的事件也已发生。由于不能完全准确预期国际频率协调结果,必将导致频段选取的不准确性。 4.3.4 不可预见性 对于我国卫星设计和生产而言,Ka频段是全新频段。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不可预见必然存在。这种不可预见性有时也会影响具体的频段选择。 5 我国发展Ka频段卫星通信任重道远 我国的Ka频段卫星通信技术目前还处于研究阶段,地面相关设备及星上转发器的研究工作在九五期间已经展开,部分专题已取得突破。但在功放、体积、重量等方面,因受器件、工艺、仪器等因素制约,与国外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别,离实用化有较大距离,以下是目前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关键工作。 (1)加快Ka频段星上/地面关键技术及关键设备的研制,尽快形成试验样机。除秀明转发器外,对星上处理转发器的关键技术也需抓紧立项研制。具体项目主要有:20/30GHz低噪声放大器、变频器及SSPA和TWTA放大器等;固定及扫描多波束无线;基带处理及交换矩阵;低成本地球站终端。 (2)尽快安排Ka频段转发器(哪怕是透明转发器)的搭载技术试验,以便开展相关试验工作。如近期不能实现,将利用外星Ka转发器(同步星或低轨星)开展试验工作,逐步积累使用及设计经验。 (3)进一步重视Ka频段卫星通信系统仿真及专题仿真设计工作。在设备全面开展应用之前,利用先进的仿真设计可以最大限度地发现问题,并为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提供依据。 (4)抓紧Ka频段传播试验工作,建立我国自己的Ka频段雨衰模型。由于Ka频段的最大缺点是雨衰较大,要有效克服这一问题,首先必须了解各地区的雨衰情况,建立准确的雨衰模型。 (5)Ka频段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军事应用前景巨大。国家有关部门将尽快立项,研究如何进一步拓宽Ka频段的军事应用。 (6)从长远发展考虑,国家将尽快开展相应的Ka频段仪器设备、测量方法以及关键元部件的配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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