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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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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12:30: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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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装设的场所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第5.0.8条《强条》—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全部条文为强条)第9.7.2条—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警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第10.3.2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在房屋建筑部分不是强条;在工业建筑部分是强条)。
《汽车加油加气站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10.4.1条—加气站、加油加气站合建应设置(强条)。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之9.3.6条——洁净厂房中易燃易爆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2、应该装设的场所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化50340-2003条5.5.1条—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公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7.12.4条—厨房炉灶应设安全防火、自动灭火及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4.1.11条—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间,此房间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执行条文)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9.1.7条十九款:“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和油泵间,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执行条文)
新的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明确规定:住户厨房应设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3、宜设的场所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第7.4.3条—居民住宅内宜设置排气扇和可燃气体报警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7.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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