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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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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5 22:0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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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国每个省市都有此规定,只是有局部的要求不一,但主要的基本都一致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逐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观感和使用功能质量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逐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出具《住宅工程质量逐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逐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逐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强化检验批的验收,对不符合质量验收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逐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要求,在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住宅工程逐户验收的重点是每户工程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楼地面、墙面、天棚和面层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栏杆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空间几何尺寸;
(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九)弱电工程安装质量;
(十)配套设施质量;
(十一)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逐户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逐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逐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具备验收资格的验收人员(三人以上)进行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逐户验收工作,有条件的,可邀请购房户代表参加(要取得验收人员资格证书)。
(二)逐户验收前,应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三)逐户验收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工具和红外线测距仪等检测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四)逐户验收应每户、每间检查,做好记录。逐户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具备验收资格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逐户验收记录》(附表1.1——1.3),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逐户验收发现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的由施工单位整改,监理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逐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同交给业主。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逐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住宅工程质量逐户验收汇总记录表》(附表2.1-2.2)报送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送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住宅工程质量逐户验收汇总记录表》后安排“竣工验收备案监督检查”,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监督检查办法》复核一定比率的房间;对在“竣工验收备案监督检查”中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逐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应终止“竣工验收备案监督检查”,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由施工单位重新申报“竣工验收备案监督检查”;对在逐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记“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条 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部、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住宅工程逐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组人员应抽查一定比例的户数对逐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监理人员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检查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管理人员姓名、电话;
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张贴于住宅单元入口处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制作永久性“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并镶嵌在建筑物显著部位。
第十三条  住宅工程逐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逐户验收标识牌》(附表3)张贴于每户进户门背面(室内)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核查《住宅工程质量逐户验收记录》、《住宅工程质量逐户验收标识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核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住宅工程质量逐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其他对外销售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本规定,建设单位除组织对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外,应增加对各销售单元的质量评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表1.1住宅工程质量逐户验收记录(室内)
附表1.2住宅工程质量逐户验收记录(室内层高、开间净尺寸抽测表)
附表1.3  住宅工程质量逐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
附表2.1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附表2.2住宅工程质量逐户验收汇总记录表
附件 住宅工程质量逐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点击下载以上附件:

 

分户验收表格.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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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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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2 16:55: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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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不错的规范  可惜没有参考城市
3#
发表于 2009-4-15 22:30: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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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楼主辛苦了
4#
发表于 2009-4-28 19:14: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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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楼主这是哪个省市的验收管理规定?
5#
发表于 2009-5-10 03:03: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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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共同学习,一起进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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