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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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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8-4 11:19: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华为代理商

1  给排水工程

(一)   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排水管应采用聚氯乙烯派水管材、件

(二)   施工前需检查原有管道是否畅通,然后再进行施工,施工后再检查给水管道是否畅通。新装给水管必须进行加压试验,应无渗漏为合格。

(三)   排水管应在施工前对原有管道临时封口,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四)   安装的各种阀门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使用及维修。

(五)   所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管道坡度应符合要求。

fficeffice" /> 

2  强电

(一)   每户应设置分户配电箱并有漏电断路器,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照明、空调、插座、高用电电器等应分路出线,回路应保证负荷正常使用。

(二)   室内布线应穿管铺设,并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隐蔽工程中严禁使用护套线等多股并线。

(三)   各电路分线负载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总和,各分路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

 

3  弱电

(一)   穿敷线管时导线的总截面不得超过管内截面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强弱电不许同管走线。

(二)   线路铺设TV、电话、网络等必须单独走管,不许混穿线管,网络径线不可有接口。

 

4  煤气管道排放

(一)   必须采用直径为ffice:smarttags" />20CM的优质镀锌钢管(沪产劳动牌)

(二)   煤气管是与电源导线、电气开关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与导线的距离,同一平面中应大于100CM。不同平面应大于50CM与电气开关的距离应大于150CM。

(三)   管道套丝、丝牙长必须超过25CM。丝绞须整齐无螺丝,即使有1CM烂丝也不行。

(四)   管道接头填充物必须是厚白漆,严禁用生料带或白漆加麻丝做填充物

(五)   接头连接时应拼紧,安装时不能有回松现象,并要将管道固定在墙体上。

安装后必须进行致密性试验,若300CM水柱的压力持续3~5分钟水柱的压力不回降即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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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8-5 22:45:16 | 只看该作者
华为代理商
布管子的时候就太细,线又超过了40%怎么办?
3#
发表于 2008-8-19 10:29: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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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的时候没有考虑周全
4#
发表于 2008-8-27 20:10:01 | 只看该作者
华为代理商
双绞线电缆与干扰源最小的距离 & 综合布线光缆与其他管线之间的间距

    根据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规范要求,综合布线系统的线缆必须与电磁干扰源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减少电磁干扰的强度。对于综合布线系统常用的非屏蔽双绞线,没有屏蔽层,抗干扰能力较弱些,因此在布设时必须注意与建筑物内的电力线、电动机、变压器等干扰源保持一定的间距,如表1所示给出了双绞线电缆与干扰源最小的距离。

1 双绞线电缆与干扰源最小的距离

干扰源类别

线缆与干扰源接近的情况

间距(mm

小于2KVA380V电力线缆

与电缆平行敷设

130

其中一方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线槽或管道

70

双方均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线槽或管道

10

2KVA~5KVA380V电力线缆

与电缆平行敷设

300

其中一方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线槽或管道

150

双方均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线槽或管道

80

大于5KVA380V电力线缆

与电缆平行敷设

600

其中一方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线槽或管道

300

双方均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线槽或管道

150

荧光灯等带电感设备

接近电缆线

150-300

配电箱

接近配电箱

1000

电梯、变压器

远离布设

2000

fficeffice" /> 

综合布线系统的光缆与其他管线之间的距离也有统一的规定,具体可以参见表2所示。

2  综合布线光缆与其他管线之间的间距

按近的管线类型

与管线水平布设时的最小间距(mm

与管线交叉布设时的最小间距(mm)

保护地线

50

20

市话管道边线

75

25

给排水管

150

20

煤气管

300

20

避雷引下线

1000

300

天然气管道

10000

500

热力管道

1000

500

5#
发表于 2008-8-31 23:17:55 | 只看该作者
华为代理商
谢谢楼主的提供啦。。。
6#
发表于 2008-9-3 08:47:38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
7#
发表于 2008-9-18 11:25:5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了,真不错!

8#
发表于 2008-9-18 14:25:57 | 只看该作者

路过

9#
发表于 2008-9-24 10:45:20 | 只看该作者
懂了,呵呵,
10#
发表于 2008-9-24 17:16:5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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