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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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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9 21:51: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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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及高层建筑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外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3.3.1.6的规定。
  在进行防火分区划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划分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物除防火墙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防火卷帘和防火水幕带等。

  2.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表3.3.1.6增加1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3.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

  4.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方米,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5.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表3.3.1.6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6.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采取本节中有关中庭防火分隔的措施。

  7.设在变形逢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8.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 卷帘作防火分隔,当采用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h;当采用不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 ,喷头间距应为2m至2.5m,喷头距卷帘的垂直距离宜为0.5m。

  9.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 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乍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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