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生产与拆洗的防护要求 1、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制造、装配和拆洗工作中的放射作业,应当按照GB4792和GR8703的规定实施放射防护。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拆洗作业场所,应当具备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必要的放射防护条件。 2 、在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制造、装配和拆洗场所,待用与弃用放射源、含放射源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半成品与成品的存放量,应当不超过卫生主管部门为开放型工作场所规定的日最大等效操作量。 3 、从事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制造、装配和拆洗工作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待用与弃用放射源、含放射源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半成品与成品的收付、保管、记帐制度。 4、 在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制造、装配和拆洗的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操作、外照射剂量监测和表面污染监测等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