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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型式检验的一般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消防专干    时间: 2007-7-5 12:35
标题: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型式检验的一般规定
    1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生产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连续生产满两年前;
    c)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前;
    d)设计工艺或者材料有重大变更的产品投产前;
    e)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型式检验的项目,是指第4章规定的产品放射防护要求、其他关于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探测器的产品标准和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源的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放射防护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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