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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 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GF-2000-0208 第48.2条(3)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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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3:18: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华为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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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意看了示范文本,根据48.1条规定,业主是要求你全部机械器具投保的,所以业主只承担其已投保但保险公司未赔付的部分。
但你可以从未投保设备的原因上找找,如是不是临时业主或监理要求增加的施工机具,赶进度增加的机具,增加工程量增加的机具,未来得及投保,这样勉强可以归入发包人原因。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1)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2)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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