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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客户电压、无功、谐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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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08:31: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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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电客户电压监测管理
  1.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用电客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电客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用电客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本办法2.1规定的,其受电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参见国家标准GB12325---90《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1.2 电压监测
  用电检查部门配合生产部门做好用电客户受电端电压监测有关工作。
  1.2.1检查电压监测器在用电客户分布情况,是否符合行业要求设点原则。
  1.2.2检查用电客户电压监测装置完好性及表计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2.用电客户无功管理
  2.1用电客户执行功率因数标准:
  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电客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其他电力用电客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2.2检查用电客户无功补偿设备容量与用电设备装机容量配置比例是否符合行业规定。
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客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客户外,用电客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2.1规定。
  2.3检查用电客户无功补偿设备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安装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2.4 督促用电客户及时更换故障电容器,以保证无功补偿容量。
  2.5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2.1规定的新用电客户,供电企业可拒绝接电。对已送电的用电客户,供电企业应督促和帮助用电客户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采取措施达到2.1要求的用电客户,供电企业可中止或限制供电。
  2.6 参见行业标准SD325---89《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
3.谐波管理。
  3.1谐波管理对象:
  3.1.1冶金、化工、交通行业的用电客户主变容量在2000千伏安及以上,非线性设备容量占变压器容量的15%及以上的用电客户;
  3.1.2机械、电讯、煤炭、有色金属行业的工业生产用电客户装机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上,非线性设备容量占变压器容量的15%及以上的用电客户。
  3.1.3用电设备造成谐波超过国家规定值的其他行业用电客户。
  3.2检查监督谐波源用电客户对《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协议书》(附表华北用营检查 )履行情况。
  3.3谐波电压限值和谐波电流允许值按国家标准GB1454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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