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的一个项目,22层,是一类高层建筑。设计单位说可以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理由是: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是除外的)。我们考虑应该在电梯前室设计探测器、声光报警、消防广播,甲方当然也认为不设。我们作为施工单位,按照《高规》的要求,考虑以后的交工,建议应该设。 应该设的理由是: A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B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的条文解释: 9.4.1~9.4.4 其中9.4.1条是修订条文。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据调查,原规范对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较笼统,不便执行,根据各地安装的实际经验和国外有关规范、资料,本次修改时将需要安装的建筑、部位予以具体化,以便于执行。 9.4.5 火灾报警,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应有下列功能: 1.停止有关部位的风机,关闭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2.启动有关部位防烟、排烟风机和排烟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明确说明一类(不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应该设。并且在系统设计的5.1一般规定中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自动和手动两种装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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