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设计要求 | 设置场所 |
诱 导 指 示 标 志 灯 |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灯 | 正常时:在30m远处能识别标志,其亮度不应低于15cd/`m^2`,不高于300 cd/`m^2`(CIE推荐标准);
应急时:在20m远处能识别标志
| 观众厅、多功能厅、候车(机)大厅、医院病房的楼梯口、疏散出口
多层建筑中层面积>1500`m^2`的展厅、营业厅,面积>200`m^2`的演播厅;
高层建筑中的展厅、营业厅、避难层和安全出口(二类建筑住宅除外);
人员密集且面积>300`m^2`的地下建筑
|
诱导 指示 标志 灯 | 疏散指示标志灯 | 正常时:在20m远处能识别标志,其亮度不应低于15cd/`m^2`,不高于300 cd/`m^2`(CIE推荐标准);
应急时:在15m远处能识别标志
| 医院病房的疏散走道、楼梯间
高层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和长度>20m的内走道;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
|
疏散一 般照明 灯 | 正常照明协调布置地面水平照度>05`l_x`(人防工程`1l_x`观众席通道地面`0.2l_x`)地面水平照度宜为`5l_x`
| 高层公共建筑中疏散走道和长度>20m的内走道;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
|
备用照明
|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排烟机房、发电机房、变电室、电话总机房、中央监控室等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水平,其他场所可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1/10,但最低不宜少于`5l_x`,重要场所宜适当提高
|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排烟机房、发电机房、变电室、电话总机房、中央监控室等;
多层建筑中层面积>`1500^2`的展厅、营业厅,面积>`200m^2`的演播厅;
高层建筑中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会议厅、国际候车(机)厅、展厅、营业厅、出租办公用房;
人员密集且面积>`300m^2`的地下建筑
|
安全照明
| 照度不宜低于5%,特别危险场所不宜低于10%(避难层照度不应小于`1l_x`);
医院手术室、急救室宜保护正常照明的照度
| 医院手术室、急救室、避难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