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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级别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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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14:41: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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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护对象级别的确定根据防火类别和实际情况。保护对象可分为以下三级:
  1.一级保护对象。
  凡一类防火高层建筑的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变配电室、电话机房、电脑房、自备发电机房、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场所公共走道、电信广播及省级邮政楼的重要机房、高层医院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和物品库、重要的图书资料档案库、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贵重的设备间等可视为一级保护对象。
  另外,多层或单层民用建筑中的国家级重点保护单位的木结构房屋,国家和省级重要的图书、档案、博物馆及资料馆,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房间也可视为一级保护对象。
  属于一级保护对象的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事故广播及消防联动控制,并宜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和应设专用消防控制室。
  2.二级保护对象百货楼或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重要办公科研楼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和物品库等均属此级保护。
  多层或单层民用建筑中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重要实验室、广播与电信建筑的重要机房、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l00万册的书库的重要的档案库或资料库、超过4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品的吊顶内、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厅和高级旅馆、多层与地下层停车库、地下工程的影院(礼堂)、旅馆和商店等也属于二级保护对象盎属于二级保护对象的建筑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事故广播及消防联动控制,并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可兼用。
  3.三级保护对象凡二类防火高层建筑中的铺有地毯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客房、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可燃物品库、书库等均为三级保护对象。可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并宜采用区域报警方式向值班室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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