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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成立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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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10-20 16:03: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华为代理商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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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10-20 17:33:58 | 只看该作者
华为代理商

[quote user="cclh"]如题[/quote]

 

新建和已建成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或入住率不足50%但首户入住已满两年的物业管理区域:公有住房出售率超过50%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尽快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
发表于 2008-11-11 10:52:54 | 只看该作者
华为代理商

其实具体实施细则全国各地不一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在竣工(分期竣工)后,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原有住宅区房改售房率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成立流程:

1
、成立的前期工作,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该物业管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后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派代表列席。筹备组成员情况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一周。
2
、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并将拟定的文稿公示一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3
、筹备组负责审核业主资格,并将业主资格确认结果通告全体业主。
4
、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筹备组商议的方式产生。筹备组确认其资格后公示一周,广泛听取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5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提前15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6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7
、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名单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周,并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自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8
、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盖有主管部门印章的《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及《刻章证明》。
9
、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及办理项目名称:指导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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