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以送审价为准”理解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br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br /> 使用此条的实务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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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一、建筑商应当和发包人有完整的书面约定
<br />例如:工程验收竣工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上述资料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br />
<br />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审价期限必须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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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三、 送审资料(竣工结算文件)应当齐全
<br />一般来说,送审资料应当包括:
<br />1、 招投标文件;
<br />2、 施工总、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br />3、 工程竣工图纸,包括土建、安装;
<br />4、 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
<br />5、 施工组织设计;
<br />6、 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
<br />7、 地质勘察报告;
<br />8、 工程预(结)算书(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签章);
<br />9、 甲方供材料清单;
<br />10、 主要材料分析表;
<br />11、 主要材料差价的证明材料;
<br />12、 工程形象进度月报表;
<br />13、 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垫付款明细表;
<br />14、 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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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四、 送审资料必须有发包人的签收
<br />如果发包人拒绝签收,建筑商应当采用公证邮寄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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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五、签收单上要能够反映出总造价,或在签收簿上写明总造价
<br />六、审价期限届满后,建筑商应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
<br />标准合同条款:
<br />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
<br />1、本审价期限为60天;
<br />2、 审价期限的起算时间为发包人收到建筑商的竣工结算文件后起算,如
<br />果发包人在收到建筑商竣工结算文件后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收到建筑商的竣工结算文件齐全;
<br />3、 发包人在审价期限内未结束审价,应视为同意建筑商的竣工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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